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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法對奕:曾蔭權最善於講花話
財司有力問鼎特首
預算案無前膽性
曾任兩人無事生非
通才治港神話難續
證監會還有何地位?
王岸然 ─ 不得罪於巨室之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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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司長州官放火     意見 0/瀏覽 4   

王岸然 ...
2007/08/26 19.58

1998/08/24

財爺公然表示港府將動用外匯基金入市,支持港股,其遺害之深遠,對自由市場原則之基本破壞,在香港已有無數論者評論,筆者也無意以非經濟專家的身分而說三道四。只是有一點感覺,就是香港的證券市場在外行的財經官員及虛有其名的「任一招」把持玩弄之下,很快會下降成為一個只供本地工商機構集資及小市民投資的地方,再不可能成為地區的金融中心,亦不會再維持其亞洲第二市場的地位,其運作受到政府官員慣常調控下,將與國內兩個股票市場無大分別!

** 財政司長公然造市 **

批評這次入市事件的論者,幾乎全皆從經濟角度出發,但筆者認為另一影響深遠的後果,是對法治的破壞,因為財政司不但公然犯法,更直接或間接協助其他少數特權階級犯法。此舉勢將令到香港近十年來對證券監管法例的發展,完善及改良所作的種種努力,盡付東流!

為何普通人造市犯法,是炒家,而財政司長公然造市卻不是?為何一般人會因為得到內幕消息而在股市圖利是犯法的行為。而前周五應財政司長的邀請加入痛擊炒家的部分大型華資公司(雖然這只是市場的消息,但其可信性不用懷疑),在這次因持有消息而大獲其利,卻不會因為內幕交易而被起訴?

據《證券條例》,任何人都不可以故意製造一些證券貿易是在活躍地進行的虛假現象,這是指故意令到證券的價格上升、下降、停頓或是穩定下來。具體的做法是聯同其他人士利用買賣的行為,令到證券得出一個不能反映所屬公司的資產或利潤情況,其中包括任何干預市場對證券自由議定市場價值的任何行為,這類行為可被罰款5萬元及入獄兩年。

另一類犯法行為是固定證券的價格,指任何人皆不能借買賣證券的交易作為手段,達到控制或平定證券的價格,而不論是單獨或聯同其他人這樣做,這類行為同樣可被判入獄兩年及罰款5萬。

據《商品交易條例》,在期貨市場進行類似控制期貨,包括期指的行為,同樣犯法。

** 梁定邦應辭職抗議 **

為何投資者會因為嘗試操控股票期貨的價格而犯法,但財政司長及任一招卻不會?這不是只許州官放火,又是甚麼!不滿意的人可試試到警署報案,但別忘記檢控權操在政府手中!

筆者相信財政司長及其下屬皆非證券法例的專家,所以根本沒有考慮上述的法律問題,全港最專長於證券法例者正是證監會主席,資深大律師梁定邦。

可惜證監會在這次事件是處於被知會而非被諮詢的角色,梁定邦連提供意見的機會也沒有,相信他極不好受,觀乎他在事後對記者所有提問皆含糊其詞,可思過半。

梁定邦據聞甚有原則,忠於法治的精神,這次應辭職以示抗議!若然只是緘默地靜待十月任期屆滿離任,則是獨善其身的懦夫行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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